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学院相关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2.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3.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1)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5)责令经济赔偿;(6)行政处分;(7)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1)直接责任人;(2)工作人员;(3) 实验室负责人。
5.实验室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3)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
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的;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5)责任人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6)未根据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6.实验室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轻度损失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1)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2)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3)由于责任人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7.实验室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3)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学院领导确定具体方案。
8.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和学生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